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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國立中央大學

法定代理人  周景揚  
訴訟代理人  李燕鈴律師
相  對  人  陳錕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所為113年度全字第13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全字第130號裁定(系爭裁定),准許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893,266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現因聲請人於本案訴訟部分已判決確定,而無假扣押之必要,爰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情。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就請求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等事件,向本院聲請准予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准許在案等情,此有系爭裁定在卷可稽。因聲請人為系爭裁定之債權人,是其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於法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