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倢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麗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峰毅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