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名德國際傳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陳力瑜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112年度訴第297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此外,再審原告起訴而未蓋用再審原告之公司印文,亦應於5日內一併補正,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