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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鄧小貞  
相  對  人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73號),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3日內繳納聲請費3,000元,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