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3號
抗 告 人即 鐘立杰
聲 請 人 樓
相 對 人 台灣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114年度勞全字第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