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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姚喜樂  

            簡軒揚  
            郭怡均  

            袁朝文  
            林佳慧  
            林亮妤  
            陳婷汝  
            許采家  
            杜依婷  

            蔡振豪  
            陳楷諭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趙玉琪  



相  對  人  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祈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4月22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076H0340)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各如附表「合計金額欄」所示金額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資遣費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4月22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所載㈠至㈢有關勞方12人請求項目(聲請人部分如附表所示),資方於114年4月25日前給付等內容達成合意。然相對人屆期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前開主張,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通訊對話截圖等件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聲請人
工資及獎金
資遣費
預告工資
特休工資
合計金額
1
姚喜樂
243,938元
186,277元
65,000元
30,333元
525,548元
2
簡軒揚
82,443元
102,196元
45,000元
--
229,639元
3
郭怡均
32,039元
38,089元
20,000元
4,875元
95,003元
4
袁朝文
163,182元
80,000元
48,000元
13,500元
304,682元
5
林佳慧
179,274元
44,252元
32,000元
7,800元
263,326元
6
林亮妤
83,443元
23,559元
24,000元
450元
131,452元
7
陳婷汝
142,003元
31,072元
25,333元
1,742元
200,150元
8
許采家
151,638元
36,015元
43,333元
3,521元
234,507元
9
杜依婷
138,246元
24,372元
12,333元
2,621元
177,572元
10
蔡振豪
76,502元
14,541元
11,000元
138元
102,181元
11
陳楷諭
92,752元
16,001元
13,333元
2,667元
124,753元
12
趙玉琪
159,940元
72,508元
30,000元
7,875元
270,3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