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賢
訴訟代理人 杜建興
相 對 人 劉建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合法終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3萬1,686元,並載明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114年8月7日送達於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為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清單、答詢表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