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陳季微即奇沛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就訴外人王俊翔(即債務人)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為主張。惟查,被告住所地為南投縣,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