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萬3,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