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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曉婷即臺中市私立仁美居家長照機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宛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445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8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