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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簡字第158號
原      告  僑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燦文  
訴訟代理人  元強   
被      告  林世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3,811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之員工,經原告指派至親家新藝社區、泰鉅綠豐華社區暨三上悅讀社區擔任社區經理職務,負責處理上開社區管理維護及代收社區住戶各項費用後存入該社區金融帳戶等工作。被告本應遵循公司規定,盡忠職守,認真處理事務,詎料被告自民國114年6月19日起棄職拒不出勤並避不出面,經稽核被告任職期間經手帳目,發現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之便,於收取社區住戶繳交之管理費、應支付廠商之保養維護費用、被告保管之社區零用金暨住戶繳交之其他費用後,未將所收費用存入社區之金融帳戶内或繳由保養維護廠商收執,而藉職務之便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財物併同該等社區金融帳戶存摺等捲款潛逃,共計新臺幣(下同)363,811元(詳如附表所示),原告已如數賠償社區損害,爰依勞動契約、民法第188條第3項、第1項前段等規定,訴請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3,8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929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之員工,經原告指派至親家新藝社區、泰鉅綠豐華社區暨三上悅讀社區擔任社區經理職務,負責處理上開社區管理維護及代收社區住戶各項費用後存入該社區金融帳戶等工作,詎料被告自民國114年6月19日起棄職拒不出勤並避不出面,經稽核被告任職期間經手帳目,發現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之便,於收取社區住戶繳交之管理費、應支付廠商之保養維護費用、被告保管之社區零用金暨住戶繳交之其他費用後,未將所收費用存入社區之金融帳戶内或繳由保養維護廠商收執,而藉職務之便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財物併同該等社區金融帳戶存摺等捲款潛逃,共計363,811元(內容詳如附表),原告已如數賠償社區損害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書(見本院卷第185至186頁)、應徵人員履歷表、侵占代收費用暨零用金明細表、親家新藝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份財務收支表、親家新藝社區114年5月份、6月份零用金支出明細表、請款單影本、收據影本、收款證明單影本、三上悅讀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份財務收支表、廠商請款明細表、請款單影本、發票影本、管理委員會收費憑單、泰鉅綠豐華管理委員會114年6月財務收支表、請款單影本、收據影本、收款證明單照片、手續費收據影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見本院卷第15至97頁)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1455號卷宗查核無誤;且被告所涉犯上開侵占犯行,被告於114年8月29日檢察官訊問時,亦對上開侵占之事實為自白,有該訊問筆錄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1至172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依本院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8第3項、第1項及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墊付產生之損害363,811元,應屬有據。 
 ㈢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於114年9月18日合法送達被告(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11頁),則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8第3項、第1項及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3,811元,及自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附表:
社區
時間
單號
款項(新臺幣)
備註
合計
親家新藝社區
114年5月至6月間某日

1萬2,164元
零用金預借金18,000元-5月請款1,134元-6月請款4,702元
10萬7,176元
114年5月12日

5萬4,000元
活存轉機械車位專戶 114年1月-6月
114年5月12日

2萬438元
4月機械車位保管費7,938元+安檢12,500元
114年5月4日
88587
150元
ETAG
114年5月5日
88588
1萬134元
4月-6月管理費
114年6月9日
88589
1萬290元
4月-6月管理費
三上悅讀社區
114年5月間某日

1萬元
零用金預備金10,000元
23萬8,436元
114年5月間某日

7萬4,319元
5月份益誌機械車位保管費6,279元+更換液壓油64,800元
114年5月間某日

2萬8,000元
5月築成-地下室抓漏
114年4月26日
00878
100元
ETC
114年4月27日
00879
200元
公設
114年4月30日
00880
300元
ETC+磁扣
114年4月30日
00881
200元
磁扣
114年5月1日
00882
1萬4,420元
1月-4月管理費
114年5月4日
00883
5,983元
5月-6月管理費
114年5月5日
00884
100元
ETAG
114年5月6日
00885
6,276元
管理費
114年5月7日
00886
6,283元
5月-6月管理費
114年5月9日
00887
6,002元
5月-6月管理費
114年5月13日
00888
6,002元
5月-6月管理費
114年5月13日
00889
5,997元
3月-4月管理費
114年5月13日
00890
1萬7,334元
1月-6月管理費
114年5月18日
00891
100元
ETC
114年5月18日
00892
1萬3,413元
3月-6月管理費
114年5月19日
00893
3,252元
5月-6月管理費
114年5月22日
00894
6,983元
113年9月-10月管理費
114年6月2日
00895
6,290元
5月-6月管理費
114年6月8日
00896
6,002元
5月-6月管理費
114年6月10日
00897
6,290元
5月-6月管理費
114年6月11日
00898
6,283元
1月-2月管理費
114年6月16日
00899
8,307元
5月-6月管理費
泰鉅綠豐華社區
114年4月至6月間某日

5,000元
零用金預備金
1萬8,199元
114年5月間某日

1萬元
5/28現金支出 園藝修剪費
114年5月30日
79929
50元
健身房
114年6月13日
79930
150元
感應磁扣
114年7月22日前某時
 
2,599元
2TB隨身硬碟(公司採購還社區)
114年7月11日前某時
 
100元
0000000合庫調閱明細表#1229
114年7月11日前某時
 
100元
0000000合庫補發存摺#0991
114年7月11日前某時
 
100元
0000000合庫補發存摺#1181
114年7月11日前某時
 
100元
0000000合庫補發存摺#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