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75號
原 告 黃彤芸
之7
被 告 頎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附件: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自111年2月起至111年8月止之期間(共7個月),被告未為原告依月提繳工資4萬0,100元按月提繳之6%(即2,406元)之新制勞工退休金共1萬6,842元:
原告此部分主張,是請求被告補提繳1萬6,842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抑或是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萬6,842元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