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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75號
原      告   黃彤芸  
                         之7
被      告   頎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附件: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自111年2月起至111年8月止之期間(共7個月),被告未為原告依月提繳工資4萬0,100元按月提繳之6%(即2,406元)之新制勞工退休金共1萬6,842元:
  原告此部分主張,是請求被告補提繳1萬6,842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抑或是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萬6,842元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