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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賢  
訴訟代理人  杜建興  
上  訴  人  李政權  
被  上訴人  A女(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佳伶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