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賢
訴訟代理人 杜建興
上 訴 人 李政權
被 上訴人 A女(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佳伶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