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李學朋
相 對 人 微樂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璨萌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396元(含積欠工資316,228元、資遣費99,00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3,200元、預告工資44,000元、延長工時工資4,9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聲請書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四、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並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