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堯
原 告 游茹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茹茵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40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