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堯  
                    


原      告  游茹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茹茵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40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