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万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海大學間請求撤銷申覆決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5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