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原 告 李錦明
廖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胡修齊律師
複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昭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