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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原      告  李錦明  
            廖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胡修齊律師
複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昭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