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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61號
原      告  黃俊士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複  代理人  呂岱倫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黃昭蕙  
            胡修齊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