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07號
原 告 魏妃琇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盈服裝有限公司等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指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須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原告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要件不備,經裁定命補正後,原告僅補正被告資料及裁判費,惟仍未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茲再次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