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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12號
原      告  楊明仙  
被      告  鴻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琴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業經調解成立,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