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12號
原 告 楊明仙
被 告 鴻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琴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業經調解成立,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