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34號
原 告 張詠翔
洪福正
黃國恩
林泰豐
廖成毅
賴志明
古秋桐
李志銘
陳敏毅
林文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珮菱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兩造均表示有意願和解,希能再開辯論等語。為求圓滿解決紛爭,而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