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功力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歆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麗鈴、徐韻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萬1,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