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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楊尚庭  
訴訟代理人  黃聖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菘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錚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 理 人  廖泉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均具狀陳報有意願和解,希能再開辯論等語。為求圓滿解決紛爭,而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