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85號
原 告 蔡承倉
被 告 柏慶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