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慧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純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學和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9,2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2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