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宇力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宏濟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