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陳鑫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世紀能源服務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