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66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沛豪國際有限公司 、呂修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或提出委任胡珮詩為本件代理人之委任狀。
㈢提出債務人沛豪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