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4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許孟達即芊億工程行
李惠玲
一、債務人許孟達即芊億工程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捌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孟達即芊億工程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惠玲給付上述請求金額及範圍。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