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59號
債 權 人 健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資生
代 理 人 陳育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利緯塑膠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委任狀。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及」字)。
㈢確認聲請狀請求事項「3.訴訟費及郵寄費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請更正為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