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39號
債 權 人 華鴻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豐聚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委託債權人代理進口貨物二批金額為何?
㈡陳報債權人協助債務人通關領貨完成剩餘代墊款項金額為何?
㈢陳報請求金額126320元之計算方式。
㈣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代理進口貨物二批之釋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