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
債 權 人 國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聚富圓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聚富圓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確認請求聲明記載應給付113年11月服務費新台幣「伍捌仟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