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4號
債 權 人 陳詠靖
債 務 人 羅鳳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鳳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1萬元之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支票
、匯款收據、轉帳收據附債務人存摺封面等影本)。
㈢提出line截圖V姐為債務人羅鳳㚬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