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9號
債 權 人 碧根2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昱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婉「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羅昱詔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依狀附查詢掛號郵件查單影本顯示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另行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或其他資料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道○段000號13樓之1)。
㈣陳報請求金額41,313元之計算式。
㈤確認債務人姓名曾婉「菲」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