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51號
債 權 人 出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基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名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進行加工之釋明文件(如:委託加工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所載「相對人出名有限公司」之程式技術編寫人員....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