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60號
債 權 人 安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安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前列安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安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宛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畢卡索白宮住戶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本件已繳納新臺幣500元,應再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