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43號
債 權 人 陳和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奕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為「柯奕成」是否有誤?如債務人為「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請更正請求原因事實之債務人及附表發票人。(因狀附支票發票人為「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㈡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4年3月26日」是否有誤?請查明
更正。(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14年3月27日起算)
㈢請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