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79號
債 權 人 十全御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宗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生活美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 (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公司坐落於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13樓之1之記載是否有誤?
㈣提出送達債務人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㈤最新主任委員核備函,或主任委員任期超過一年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