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9號
債 權 人 鄭富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浚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3年12月13日」?若為「113年12月13日」,並請敘明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㈡確認債權人為鄭富財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證物報價單抬頭全發鐵工廠不符)。
㈢確認債務人為林浚程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證物報價單客戶東和漢工程有限公司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