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59號
債 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代 理 人 陳柏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政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聲證2之釋明資料(如:月租費、違約金、電池重置費)。
㈡陳報違約金金額之計算式。
㈢提出違約金得以請求利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