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64號
債 權 人 戽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長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黃詠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㈡提出車輛維修金額921855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長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債務人黃詠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