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61號
債 權 人 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王大同
債 務 人 法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芸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法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堤商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權人施作113年下半年度消防安全檢查申報之金額。
㈡請確認債權人為「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是否有誤? (因與狀附報價單廠商為「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