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70號
債 權 人 寶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茗權即虹昕冷凍水產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積欠9筆貨款中「1650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魏茗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