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68號
債 權 人 洪永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4年4月24日」?如為後者,請提出起算日為114年4月24日之依據。
㈡提出債務人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