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78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珮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債務人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潭子區大新路遷離,債務人現設籍於臺南市安南區,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