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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38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炳南  


債  務  人  楊睿彬即楊明濱



            林盈榛即林秀榛



一、㈠債務人楊睿彬即楊明濱、林盈榛即林秀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零捌萬參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楊睿彬即楊明濱、林盈榛即林秀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楊睿彬即楊明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四點一二五)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四點一二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楊睿彬即楊明濱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盈榛即林秀榛負清償責任。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