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98號
債 權 人 李東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工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曾成璋」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和解書甲方立約書人為台工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不相符,曾成璋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請求金額156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因與訴訟標的金額壹拾伍萬陸仟元不相符。)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