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債 權 人 劉銘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宥彤、卓億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陳宥彤〞之記載是否有誤?(查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甲吉紙業有限公司不相符,陳宥彤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本件請求支票7紙之記載是否有誤?(查狀附僅有6紙支票影本。)並請陳報每張支票之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㈣提出7張支票背面影本,並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事項之聲明。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