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3號
債 權 人 黃彩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紫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相關收據影本)。
㈡詳列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㈢如僅有對話紀錄可供釋明,提出證據資料釋明Line截圖之通話對象為債務人,並提出清晰之截圖(明確載明欠款金額部分)且標示清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