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7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連峯地政士即張康倪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標的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至(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康倪之遺產範圍內‧‧‧。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張康倪之遺產範圍內‧‧‧。」)。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